蒸汽条款和条件

概述

这些服务条款和条件构成“公司”和“客户”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如果公司提供服务并发布包含管理该等服务的条款和条件的文件,则该等其他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应适用于该等服务。

1. 定义。

(一)“公司”指STEAM LOGISTICS, LLC及其子公司、相关公司、代理和/或代表。

(b)“客户”是指公司为其提供服务的人,以及其负责人、代理和/或代表,包括但不限于托运人、进口商、出口商、承运人、担保方、仓库管理员、买方和/或卖方、托运人代理、保险公司和承保人、拆散货代理、收货人等。客户有责任向所有这些代理或代表提供这些服务条款和条件的通知和副本。

(c)“文件”系指直接或间接从客户处收到的所有信息,无论是纸质形式还是电子形式。

(d)“远洋运输中介人”(“OTI”)应包括“远洋货运代理”和“无船营运承运人”。

(e)“第三方”应包括但不限于:“承运人、卡车工、搬运工、装卸工、货代、奥的斯、报关行、代理商、仓库保管员和其他委托货物运输、搬运、装卸和/或交付和/或储存或其他事项的人员”。

2. 公司代理。公司作为客户的“代理人”,代表客户履行与货物入境和放行、入境后服务、获得出口许可证、提交出口和安全文件以及与政府机构的其他交易有关的职责,或安排运输服务或其他物流服务,而不是作为承运人。

3. 诉讼时效。

(a)除非受到特定法规或国际公约的约束,否则就潜在或实际损失向本公司提出的所有索赔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在导致索赔的事件发生后九十(90)天内由本公司收到;未能及时向本公司发出通知,将成为客户发起的任何诉讼或行动的完整抗辩理由。

(b)所有针对本公司的诉讼必须按下列方式提交并妥善送达本公司:

(一)因海洋运输引起的索赔,自损失发生之日起一年内;

(ii)由航空运输引起的索赔,自损失发生之日起两(2)年内;

(iii)因准备和/或提交进口报关单而产生的索赔,在报关单清算之日起七十五(75)天内;

(iv)对于任何其他类型的任何和所有其他索赔,在损失或损害发生之日起两(2)年内。

4. 对第三方和/或路线的选择或服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除非服务是由根据客户的明确书面指示雇用的个人或公司提供的,否则公司在选择第三方时,或在选择处理、运输、清关和交付货物时应遵循的手段、路线和程序时应合理谨慎;本公司关于选定某个人或商行就货物提供服务的通知,不应被解释为本公司保证或表示该个人或商行将提供该等服务,也不对该等第三方和/或其代理的任何作为和/或不作为承担责任或责任,并且不对任何类型的延误或损失承担责任。在货物由第三方或第三方的代理保管或控制时发生的;与第三方的行为有关的所有索赔应仅针对该方和/或其代理人提起;就任何该等索赔,本公司应与客户合理合作,客户应承担本公司所产生的任何费用或费用。

5. 报价不具约束力。

本公司向客户提供的费用、税率、运费、保险费或其他费用报价仅供参考,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除非本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以报价单中规定的特定费率或金额处理或运输货物,并且本公司与客户之间达成付款安排,否则报价对本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6. 对所提供信息的依赖。

客户承认其有必要审查准备和/或提交给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其他政府机构和/或第三方的所有文件和声明,并将立即通知公司任何错误、不符、不正确的陈述或遗漏的任何声明或代表客户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准备和提交海关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申请、安全申报、文件和/或其他所需数据时,公司依赖于所有文件(无论是书面还是电子格式)和客户提供的所有信息的正确性;客户应尽合理努力确保所有该等信息的正确性,并应赔偿并使公司免受因客户未披露信息或因客户或其合理依赖的代理、代表或承包商的任何不正确、不完整或虚假陈述而导致的任何索赔和/或责任或损失。客户同意,客户对披露进口、出口或进入货物所需的任何和所有信息负有不可转让的义务。

7. 向第三方申报更高价值。

接受货物委托的第三方可以限制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责任;本公司只有在收到客户的具体书面指示后才会要求提供超额估值保险,客户必须同意为此支付任何费用;在没有书面指示或第三方拒绝同意更高的申报价值的情况下,公司可酌情将货物提交给第三方,但须遵守第三方的责任限制条款和/或服务条款和条件。

8. 保险。

除非书面要求并书面向客户确认,否则公司没有义务代表客户购买保险;在所有情况下,客户应支付与购买所要求的保险有关的所有保费和费用。

9. 免责声明;责任限制。

(a)除本协议特别规定外,订约公司对……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保证

与其服务的联系;

(b)就本公司提供的所有服务而言,客户可申请额外的责任保险,最高可达货物或交易的实际或申报价值,并同意为此支付费用,该要求必须在本公司为承保的交易提供服务之前以书面形式确认。

(c)如果没有上述(b)项下的额外保险,公司的责任应限于以下方面:

(i)索赔发生于与海关业务无关的活动的,每批货物或每笔交易50美元

(ii)如果索赔来自与“海关业务”有关的活动,则每次入境50美元或支付给公司的入境经纪费用金额,以较低者为准;

(d)在任何情况下,公司均不对后果性的、间接的、附带的、法定的或惩罚性的损害承担责任,即使公司已被告知此类损害的可能性,也不对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10. 推进的钱。

所有费用必须由客户提前支付,除非本公司书面同意向客户提供信贷;就某一特定交易向客户提供信贷不得视为本公司对该条款的放弃。

11. 赔偿/持有无害的。

客户同意赔偿、辩护并使公司免受因进口或出口客户商品和/或客户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或其代理或代表提供的进口、出口或安全数据不准确,违反任何联邦、州和/或其他法律)而产生的任何索赔和/或责任、罚款、处罚和/或律师费的损害。并进一步同意赔偿并使公司免受任何和所有责任、损失、损害、费用、索赔、处罚、罚款和/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的损害,这些责任、损失、损害、费用、索赔、罚款和/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今后可能因此类索赔而产生、遭受或被要求支付;如果对本公司提出任何索赔、诉讼或诉讼,本公司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通知客户的地址为本公司存档的地址。

12. 货到付款或现金到付。

对于与“货到付款”(C.O.D.)运输、银行汇票、本票和/或保付支票、信用证和其他类似付款文件和/或关于收款的指示有关的书面指示,公司应采取合理的谨慎态度,但如果银行或收货人拒绝支付货物费用,公司不承担责任。

13. 托收费用。

在涉及欠公司款项的任何争议中,公司有权承担所有收款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每年15%或法律允许的最高利率的利息(以较低者为准),除非公司同意较低的金额。

14. 一般留置权和出售客户财产的权利。

(a)本公司对客户的任何和所有财产享有一般和持续的留置权,这些财产是本公司实际占有或推定占有或控制的,与索赔留置权的装运、任何先前装运和/或两者有关的欠本公司的款项。

(b)公司应书面通知客户其行使该等留置权的意图、到期和欠下的确切金额,以及任何正在进行的仓储费或其他费用;客户应将公司的权利和/或对该等留置权的行使通知所有对其货物有利益的各方。

(c),除非在30天内收到通知lien客户职位现金或即期信用证付款,或者,如果到期金额的纠纷,可以接受债券等于110%的价值总量,有利于公司,保证所欠的款项支付,加上所有存储费用应计或应计,公司有权出售这些货物(s)在公共或私人出售或拍卖和任何净收益之后剩下的退还客户。

15. 无义务为客户保存记录。

客户承认,根据经修订的《关税法》第508和509条(19 USC§1508和1509),客户有义务并全权负责维护美国海关和/或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所有记录;除非另有书面约定,本公司应仅保留法律和/或法规要求保留的记录,但不作为客户的“记录保管人”或“记录代理人”。

16. 获得有约束力的裁决,提出抗议等。

除非客户提出书面要求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否则公司没有义务采取任何海关放行前或放行后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获得有约束力的裁决、清算通知、提交请愿书和/或抗议等。

17. 准备和签发提单。

如果公司准备和/或签发提单,公司没有义务在提单上注明件数、包装数和/或纸箱数等;除非客户或其代理明确书面要求并同意支付,否则公司应依据并使用客户提供的货物重量。

18. 除非书面,否则不得修改或修改。

本服务条款和条件仅可经客户和公司签署的书面形式修改、变更或修订;任何单方面修改、变更或修改的企图均属无效。

19. 公司补偿。

本公司对其服务的补偿应包含在本公司选择的运输和处理货物的所有承运人和其他代理的费率和费用中,并在此基础上予以补充。该等补偿不包括本公司从承运人、保险公司和其他与运输有关的人那里获得的任何经纪、佣金、股息或其他收入。对于海运出口,应要求,公司应提供所评估的所有费用组成部分的详细分类,以及与这些费用相关的每个相关文件的真实副本。在任何向客户追讨本公司应付款项的转介或诉讼中,一经本公司追回,客户应支付追讨及/或诉讼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20.。不可抗力。

对于公司或其分包商无法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导致的本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责任的损失、损害、延误、错误或遗漏交付或不履行责任,公司概不承担责任:(i)天灾,包括洪水、地震、风暴、飓风、停电或其他自然灾害;(ii)战争、劫机、抢劫、盗窃或恐怖活动;(iii)运输工具发生事故或损坏;(iv)禁运;(v)内乱或暴动;(vi)货物的缺陷、性质或固有缺陷;(vii)客户、托运人、收货人或任何其他可能与货物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行为、违约或不作为;(viii)任何政府或任何机构或其下属部门的行为,包括拒绝或取消任何进出口或其他必要的许可证;(九)罢工、停工或其他劳资冲突。

21. 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段落和/或部分被认定为无效和/或不可执行,则本协议的其余部分仍将完全有效。公司通过行为或其他方式放弃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决定,不应被视为进一步或继续放弃该条款,或以其他方式放弃或使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无效。

22. 适用法律;同意管辖权和地点。

(a)本服务条款和条件及双方关系应根据田纳西州法律进行解释,不考虑法律冲突原则。

(b)客户和公司

(i)不可撤销地同意美国地方法院和田纳西州州法院的管辖权;

(ii)同意与公司提供的服务有关的任何诉讼仅应在上述法院提起;

(iii)同意上述法院对其行使对人管辖权,并进一步同意可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提起任何强制执行判决的诉讼。

航空条款及细则

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通知

如果运输涉及最终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在出发国以外的国家,则《蒙特利尔公约》或《华沙公约》可适用于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误的赔偿责任。除非声明更高的价值,承运人根据这些公约的责任限制应按第4款规定。

合同条件

概述

1. 在本合同及本合同所附通知中:

承运人包括签发本航空运单的航空承运人以及承运或承诺承运货物或履行与该等运输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承运人。



特别提款权(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定义的特别提款权。


《华沙公约》是指适用于运输合同的下列文书之一: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正的《公约》;


1955年在海牙修订的《公约》和1975年第1、2或4号《蒙特利尔议定书》(视情况而定)。


“蒙特利尔公约”指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公约》。


2./2.1运输受华沙公约制定的有关赔偿责任规则的约束

公约或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除非此种运输不是适用公约所界定的“国际运输”。


2.2在与前述条款不冲突的范围内,各承运商提供的运输和其他相关服务须遵守:


2.2.1适用的法律和政府法规;


2.2.2航空运单中包含的条款、承运人的运输条件和相关规则、条例、时间表(但不包括其中所述的出发和到达时间)以及承运人的适用运价,这些条款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可以在承运人提供定期服务的任何机场或其他货物销售处进行检查。当运输的目的地/目的地为美国时,托运人和收货人有权根据要求免费获得承运人的运输条件副本。承运人的运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2.2.2.1承运人对货物(包括易碎或易腐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误的责任限制;


2.2.2.2索赔限制,包括托运人或收货人必须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或提起诉讼的期限;


2.2.2.3承运人变更合同条款的权利(如有);


2.2.2.4承运人拒绝承运权规定;


2.2.2.5承运人关于延迟或未能履行服务的权利和限制,包括时间表变更、替换备用承运人或飞机以及改道。


3. 约定的经停地点(必要时可由承运人更改)是除出发地点和目的地外,在本协议正面列明或在承运人时间表中作为航线预定经停地点显示的地点。由几个连续承运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运输视为一次运输。


4. 对于《蒙特利尔公约》不适用的运输,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误的责任限额为每公斤19特别提款权,除非任何适用的公约或承运人的运价或一般运输条件中规定了更高的每公斤货币限额。


5./5.1除承运人未经托运人书面同意向收货人提供信用证外,托运人保证按照承运人的运价、运输条件和相关法规、适用法律(包括实施《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国家法律)、政府法规、命令和要求支付所有应支付的运输费用。


5.2当货物的任何部分都未交付时,即使未支付运输费用,也将考虑就该批货物提出索赔。



6./6.1对于接受运输的货物,《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允许托运人通过宣布更高的运输价值和在必要时支付补充费用来增加责任限制。


6.2在《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均不适用的运输中,承运人应按照其一般运输条件和适用运价中规定的程序,允许托运人通过声明更高的运输价值并在必要时支付补充费用来增加责任限制。


7./7.1在货物部分灭失、损坏或延误的情况下,在确定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时应考虑的重量仅为有关的一件或多件货物的重量。


7.2尽管有任何其他规定,对于《外国航空运输条例》定义的“外国航空运输”

美国运输规则:


7.2.1在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误的情况下,用于确定承运人责任限额的重量应是用于确定该货物运输费用的重量;和


7.2.2在货物部分灭失、损坏或延误的情况下,7.2.1规定的货物重量应按同一份航空运单所覆盖的、其价值受灭失、损坏或延误影响的包裹的比例计算。一件包裹内一件或多件物品灭失或损坏时,适用的重量应为整件包裹的重量。


8. 适用于承运人的任何责任排除或限制应适用于承运人的代理、员工和代表,以及承运人使用其飞机或设备进行运输的任何人及其代理、员工和代表。


9. 承运人承诺以合理的调度完成运输。在适用法律、关税和政府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使用其他承运人、飞机或运输方式,无需通知,但应适当考虑托运人的利益。托运人授权承运人选择其认为合适的路线和所有中间停留地点,或改变或偏离本合同表面所示的路线。


10. 有权交付货物的人无异议地收到货物,即为货物已按照运输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证据。


10.1在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误的情况下,有权提货的人必须向承运人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必须在下列情况下提出:


10.1.1如货物损坏,在发现损坏后立即,最迟在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


10.1.2如出现延误,则在货物交由有权提货的人处置之日起21天内。


10.1.3未交付货物的,自签发航空运单之日起120天内;未签发航空运单的,自承运人收到货物供运输之日起120天内。


10.2投诉可以向使用航空运单的承运人提出,也可以向第一个承运人提出

承运人或最后承运人或履行发生灭失、损坏或延误的运输的承运人。


10.3除非在10.1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书面投诉,否则不得对承运人提起诉讼。


10.4向承运人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应当消灭,除非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航空器应当到达之日起、或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


11. 托运人应遵守货物可能到达或离开的任何国家的所有适用法律和政府法规,包括与货物的包装、运输或交付有关的法律和政府法规,并应在航空运单上提供符合此类法律和法规所需的信息和文件。承运人对托运人不承担责任,托运人应赔偿由于托运人未遵守本规定而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12. 承运人的任何代理、雇员或代表均无权更改、修改或放弃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海运条款和条件

联运提单

概述

尽管标题为“联运提单”,如果提单表面所述的运输仅以一种运输方式进行,本文件所列和提及的规定也应适用。这些条款构成了商人和承运人之间的合同,承运人只有在获得美国国家海关经纪人和货运代理协会的同意后才能使用这些条款。

(1)首要条款:本提单项下往返美国的所有运输均应遵守《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第46卷第1300-1315条(以下简称“COGSA”)的规定。凡使《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强制适用于本提单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均应适用该国家的所有往返其他国家的运输;如无该国家的法律,则按《海牙规则》办理。上述适用法律的规定应适用于内河货物运输,这些规则或立法中提到的海上运输应被视为包括内河运输。除本法另有具体规定外,在货物装上船之前和卸船之后,无论货物是在甲板上还是在甲板下运输,以及货物由承运人保管的整个期间,均适用上述法律。

(2)定义:2.1“船舶”系指本提单所列船舶,或由承运人拥有、租用、拖曳或经营的或由承运人为履行本合同而使用的任何运输工具。

2.2“承运人”系指代表其签署本提单的Steam Logistics, LLC dba Steam Ocean dba Steam Air。

2.3“商户”包括托运人、收货人、发货人、收货人、本提单持有人以及对货物有当前或未来利益的任何人,或代表上述任何一人行事的任何人。

2.4“包裹”是由托运人制造或为托运人制造并交付并委托给承运人的部分或全部覆盖或装有货物的最大单个单位,包括托运人或其代表填充并密封的托盘单元和每个集装箱,尽管托运人可能已在本提单上提供了对该密封集装箱内容的描述。

2.5“集装箱”包括任何集装箱、拖车、可移动的油罐、叉车、平板、托盘或任何用于整合货物的类似运输工具。

2.6“承运人的集装箱或承运人的设备”包括承运人在运输商户货物时拥有、租赁或使用的集装箱或设备。

2.7“货物”系指本提单表面所述的货物,如果货物装进由商户或代表商户提供或提供的集装箱,则也包括集装箱。

(3)分包:承运人有权以任何条件直接或间接分包货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的装卸、储存或运输,以及承运人就货物承担的所有义务。每个受雇人、代理人、分包商(包括分分包商)或其服务用于履行本合同的其他人均有权享有本合同规定的权利、豁免或责任限制、抗辩和豁免。出于这些目的,承运人应被视为该等雇员、代理人、分包商或其他应被视为本合同当事人的人员的代理人或受托人。

(4)运输路线:承运人有权以任何合理的方式和任何合理的手段、方法和路线履行运输。无论船上有无货物,船舶在任何时候均有权调整航行仪表、试航、干船坞、修船厂、移泊、装载燃料或物料、上下任何人、携带违禁品和危险货物、在有或没有引航员的情况下航行、拯救或试图拯救生命或财产。此类活动造成的延误不应视为偏差。

(5)影响履约的障碍:5.1承运人应尽合理努力完成运输并将货物交付到指定的交付地点。

5.2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性能就是明证本提单承运人认为或将受到任何阻碍,风险,延迟,受伤,困难或任何形式的缺点,包括罢工、不可抗力,或天灾,如果由于上述呈现或以任何方式可能会使它安全,行不通的,非法的,或对承运人的利益完成合同的性能,载体,无论运输是否开始,均可在不通知商户的情况下选择:(a)将本合同视为终止履行,并将货物放置在承运人认为安全方便的任何地点供商户处置,或(b)在交货地点交付货物。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均有权获得且商户应支付收到的任何运输货物的全部运费,并就上述情况造成的额外费用和开支给予额外补偿。

5.3如果在仓储、卸货或根据上述第5.2款采取任何行动后,承运人安排仓储和/或转运货物,双方同意,承运人仅作为商户的代理,并由商户承担全部风险和费用,而不承担与该代理有关的任何责任。

5.4除本条规定的所有其他自由外,承运人还有遵守任何实际的或据称的政府或公共当局,或根据船上任何保险条款有权发出此类命令、指示、规定或建议的任何委员会或个人,就航行、运输或装卸货物或船舶发出的命令、指示、规定或建议的自由。由于和/或遵从上述命令、指示、规定或建议,所做或未做的任何事情应被视为包括在运输合同范围内,不构成偏离。

(6)基本责任:6.1承运人应对货物在其保管货物至交付货物期间发生的灭失或损坏负责,但对由此灭失或损坏引起的任何间接或特殊损害不承担责任。

6.2如果确定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在美国境内的海运或陆运期间,责任应按本提单第1节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则承担。

6.3尽管有本提单第1条的规定,如果灭失或损坏发生在美国境外,而不是在海上运输期间,并且可以在灭失或损坏发生的地点证明,承运人对这种灭失或损坏的责任应根据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规定确定,这些规定:

不得通过不利于商户的私人合同背离,并且如果商户与承运人就发生灭失或损坏的特定运输阶段签订了单独和直接的合同,并收到为使该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适用而必须签发的任何特定文件作为证据,则适用。

6.4如果无法确定货物灭失或损坏发生的时间,则应按照上文第6.2节的规定承担责任。

6.5承运人不承诺货物应在任何特定时间或特定市场交付,也不对任何延误造成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

6.6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a)商人或承运人以外的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承运人从其手中接管了货物;

(b)遵守任何获授权发出指示的人的指示;

(c)由或代表商户处理、装载、积载或卸载货物;

(d)货物固有缺陷或隐蔽的损坏或由商户包装的货物短缺;

(五)货物的包装缺乏、不足或有缺陷,如果不包装或包装不当,就其性质而言,容易造成损耗或损坏;

(f)货物、外壳或单位载货上的标志或编号不足或不足;

(g)火灾,除非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串谋造成的;

(h)承运人无法避免的任何原因或事件,以及承运人通过尽职调查无法防止的后果。

6.7当承运人向商户支付索赔时,由于已支付该等索赔的损失或损害,承运人应自动代位行使商户对所有其他人(包括内陆承运人)的所有权利。

6.8本提单规定的抗辩和责任限制适用于针对承运人的与货物或货物的接收、运输、储存或交付有关的任何诉讼或索赔,无论该诉讼是基于合同、侵权或其他原因。

(七)灭失赔偿;7.1除非另有规定强制适用的法律,承运人的责任赔偿损失或者损坏的货物在任何情况下超过500美元的数量每包或惯例货运单位,除非商人,同意的载体,已经宣布更高价值的商品空间提供在本提单的正面和每个承运人的关税支付额外的运费,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更高的价值应当承运人的责任限制的规定。任何部分损失或损坏,应在申报价值的基础上按比例调整。如果集装箱是由托运人或托运人代表装填的,并且集装箱在承运人收到后已被密封,承运人对每个集装箱内的货物的责任将限于500美元,但托运人在本合同面上声明价值并根据承运人运单上所述的声明价值支付额外费用的情况除外。当托运人没有宣布更高的估价时,对密封集装箱收取的运费是基于每个集装箱500美元的价值。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承运人不应对有权提出索赔的人承担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承运人有权选择更换丢失的货物或修理损坏的货物。

7.2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可能超过上述第7.1条规定的金额,则赔偿应参照货物的价值,按照本合同规定,按照货物交付或应交付的时间和地点,按照货物的当前市场价格计算。

7.3如果货物的价值低于每包500美元或每惯常运费单位500美元,则其赔偿价值应视为发票价值加上运费和保险(如果已支付)。

7.4对于贵金属、宝石或化学品、珠宝、货币、可转让票据、证券、文字、文件、艺术品、古物、传家宝或任何其他贵重货物(包括仅对商户具有特殊价值的货物)的任何损失或损坏,承运人在任何程度上均不承担责任,除非在承运人或内陆承运人收到货物之前,商户已书面声明了货物的真实性质和价值。这张提单的正面也有同样的内容,并且已经按要求支付了额外的运费。

7.5承运人不得为货物安排保险,除非收到发货人的明确指示,并由发货人承担费用,并在发货前提交保险价值声明。

7.6如果在美国港口之间的海洋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灭失,则不适用COGSA,而应适用美国船务法46 U.S.C.第190条及以下各条。,承运人的责任不得超过每批货物50美元,除非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已由商户申报并插入本不可转让提单中,并已支付从价运价。(8)美国海关的货物描述和信息:承运人负责在货物装船前向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传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准确的商品描述、最低外部包装单元的编号和数量、托运人的完整名称和地址、收货人或货主或货主代表的完整名称和地址、有害物质代码和集装箱封条号码。为此以及其他目的,承运人依赖于商户及时提供的信息。商户向承运人保证,货物的所有细节,包括但不限于商户提供的准确描述、标志、数量、数量、重量、封条号码、托运人和收货人的身份以及危险物质代码都是正确的,且商户应赔偿承运人因任何不准确而产生的所有索赔、罚款、损失或损害。(9)承运人的集装箱:如果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尚未装入集装箱,承运人可将货物装入任何类型的集装箱。如果承运人的集装箱或设备在其或其代理控制下发生损坏,则该等损坏应由商户向承运人负责。如果承运人的集装箱或设备在承运人处理过程中或在其拥有或控制下对承运人造成人员或财产的任何损害或伤害,则由商户赔偿承运人。

(10)由商家包装的集装箱:如果承运人收到货物已装入集装箱:

10.1. 本提单是收到所列特定数量集装箱的初步证据,且仅是该数量。承运人对集装箱内物品的顺序和状况不承担任何责任;

10.2. 商户保证集装箱的积载和密封是安全、适当的,适合处理和运输,并赔偿承运人因违反本保证而造成的任何伤害、损失或损坏;

10.3. 当集装箱由承运人交付且封条完好无损时,即视为交付完全履行;和

10.4. 承运人有权但无义务在不通知商户的情况下随时开启和检查集装箱,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商户承担;和

10.5. 商户应在装填前检查集装箱,集装箱的使用应作为其完好和适合使用的初步证据。

(11)危险货物:11.1未经向承运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承运人接受,商户不得投标具有危险性质的货物。在申请中,商户必须以合理的特异性确定货物的性质以及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11.2商户应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在包装和集装箱的外部清楚且永久地标明货物的性质,并应向承运人或有关当局提交法律或承运人要求的运输该等货物的所有必要文件。

11.3如果根据承运人的判断,货物随后对承运人、船舶或其他货物构成危险,承运人可以处置货物而无需向商户作出赔偿,而商户应赔偿承运人因该行为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费用。

(12)甲板货物:承运人有权在甲板下或甲板上的任何集装箱中运输货物。承运人不需要在本提单正面注明“甲板上积载”,因此,为包括共同海损在内的所有目的,这样运输的货物应构成甲板下积载。除适用于本合同的任何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果本提单载明货物已堆放在甲板上,则无论是否由于承运人的过失或船舶的不适航造成甲板上所载货物的不交付、误交付、延误或灭失,承运人均不承担责任。

(13) solas重量认证:

商户承认,其须提供将交付给轮船公司的所有货物的经校准、经认证的设备上获得的经核实的重量。托运人同意承运人有权依赖该重量的准确性,并将其作为承运人自己的认证重量复签或背书给承运货物的轮船公司。商户同意,对于因商户或其代理或承包商所提供的承运人所依赖的重量验证不正确或有问题而导致的任何及所有索赔、损失、罚款或其他费用,商户应予以赔偿并使承运人免受损害。

(14)重提:14.1未将总重量超过2240磅的单个包裹放在封闭的集装箱中提交给承运人,承运人必须在收到包裹之前由商户以书面声明。此类包装的重量必须用不低于两英寸高的字母和数字清楚而持久地标明在包装外面。

14.2如果商户未能遵守上述规定,则承运人不应对货物、人员或财产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并且商户应对因该等失败而导致的人员或财产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且商户应赔偿承运人因该等失败而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14.3商户同意遵守有关超重集装箱的所有法律或法规,且商户应赔偿承运人因商户未能遵守此类法律或法规而遭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或责任。

(15)交货:承运人有权在本提单显示的卸货港或交货地的商业或地理限制范围内,在承运人指定的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交货。承运人的责任在向商户、经商户授权接收货物的任何人员、或按照卸货港或交货地的习惯和习惯以任何方式或向任何其他人交付货物时即告终止。如果货物在卸离船舶后仍应由承运人保管,而在收到通知后,在承运人适用的运价表允许的时间内,商户未占有货物,则该货物可被视为已交付给商户或由承运人选择放弃,并可由商户承担处置或储存费用。

(16)索赔通知:对于货物在承运人保管期间发生的或推定发生的灭失或损坏,必须在卸货港由有权提货的人在提货前或提货时向承运人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如果未提供此类通知,则移除应作为承运人交付的初步证据。如果该等损失或损坏不明显,承运人必须在交货后3天内发出书面通知。

(17)运费及费用:17.1不得计算运费的基础上货物的细节装饰的商人,他们视为保证载体内容的准确性,体重,测量,或价值由他的时候收到货物由承运人或内陆承运人,但载体的目的确定实际的细节可能在任何时候,风险和费用由商家打开容器或包装和检查内容,体重,测量,以及商品的价值。如对货物的内容、重量、尺寸和/或价值申报不正确,商户有责任并有义务向承运人支付以下费用:

(a)已收取的运费与如提供正确的详细资料本应应付的运费之间的差额,加上

(b)为确定正确的细节而发生的费用,加上

(c)作为清算和确定的损害赔偿,应支付等于正确运费的额外金额。承运人向商户提供的有关费用、税率、运费、保险费或其他费用的报价仅供参考,可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进行更改,且在任何情况下对承运人均不具有约束力,除非承运人以书面形式明确承诺以特定费率处理货物运输,且该费率已记入承运人的运单。

17.2运费在承运人收到货物时即视为已获得,无论货物是否灭失,无论运费是在目的地预付还是收取。付款应以现金全额支付,不得有任何抵销、反诉或扣减,付款币种应采用本提单中指定的货币,或由承运人选择的其他货币。每月1%的利息从运费和费用到期之日起计算。支付给货运代理、经纪人或除直接支付给承运人以外的任何人的运费不应被视为支付给承运人。尽管承运人对货运代理或经纪人的信用证有任何延期,但商户仍应对本协议项下的所有费用负责。损坏或不健全的货物应支付全部运费。

17.3商户应负责支付对货物征收的所有会费、费用、关税、罚款、税收和收费,包括领事费。如果货物被任何政府拒绝出口或进口,商家应负责货物的退货运费和费用。商户应对第三方对货物或其集装箱征收的所有滞期费、滞留费或其他费用负责。

17.4托运人、收货人、本协议持有人、货物所有人及其委托人应对承运人支付所有运费和费用(包括垫款)承担连带责任,并应在承运人追讨应付给承运人的款项时,支付托收和诉讼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无论提单正面是否标明“预付”或“运费预付”,只要运费和费用未付,本规定均应适用。

17.5托运人、收货人、本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及其委托人,应共同和单独赔偿承运人因违反本提单的任何规定或任何法定或监管要求而可能产生或强加给承运人的所有索赔、罚款、罚款、损害赔偿、费用和其他金额。

(18)留置权:承运人对任何和所有财产留置权(和与之相关的文件)的商人在其实际或建设性的占有,保管或控制或途中,所有索赔费用,或进步费用由承运人与这批货,或任何以前走的货,商人,或者两者兼有,留置权应当生存交付,如果这样的要求仍不满足要求后30天付款,承运人可以出售在公开拍卖或私下出售,经10天书面通知,以挂号信方式向商户提供货物、货物和/或商品,或满足该等留置权和回收费用所需的货物、货物和/或商品,并将该等出售的净收入用于支付应付给承运人的金额。此类销售的任何盈余应转移给商户,商户应对销售中的任何不足负责。

(19)时间条:

除非在货物交付后一(1)年内或者货物应当交付之日起提起诉讼,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一切责任。在送达传票获得对承运人的管辖权之前,不应视为对承运人提起诉讼。超额收费索赔的时间限制为六(6)个月。

(20)管辖权:美国田纳西州东区地方法院对因本提单所证明的运输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具有专属管辖权。商户和承运人在此各自同意对其在本条款项下的争议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的属人管辖权。除本提单另有规定外,应适用田纳西州法律。

(21)共同海损:21.1共同海损应根据1994年《纽约-安特卫普规则》在纽约或承运人选择的任何其他港口进行理算。共同海损理算书应由承运人指定的理算员编制。

21.2事件的事故、伤害、危险或灾难后开始任何原因造成的航行中,不管是否由于疏忽,哪个运营商的结果是没有责任的法律,合同或否则,商人与运营商共同海损应当贡献支付的任何牺牲,损失或费用的共同海损性质或发生,不得和应当支付打捞或特殊货物的赔偿费用。如果救助船舶为承运人所有或经营,救助费用应如同救助船舶属于陌生人一样全额支付。

(22)双方责任碰撞条款:如果船和另一艘舰艇进入碰撞过失的结果的其他船舶和任何疏忽或错误的载体或其仆人或分包商,商人应当赔偿承运人对所有损失或其他责任或non-carrying船舶、她的主人,只要这样的损失或责任代表损失,或损害,或任何索赔的已付或应付的商人或者non-carrying船舶所有者商人和断开,由另一艘或非载货船舶或其船东收回或收回,作为其对载货船舶或其船东索赔的一部分。本规定也应适用于除碰撞船舶或物体以外的任何船舶或物体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负责人因碰撞或接触而有过错的情况。

(23)承运人运价:本提单项下运输的货物也受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或任何其他管理运输特定部分的监管机构的规定所公布的所有运价条款和条件的约束,这些条款在本提单条款和条件中被纳入。承运商的运价表副本可从承运商或其代理或承运商的网站获得,其地址载于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的网站www.fmc.gov。承运人可与商户签订协商费率安排,以代替公布其运价表中所提供服务的适用费率和收费。

(24)易腐货物:24.1易腐货物应在普通集装箱中运输,没有特殊保护、服务或其他措施,除非本提单背面注明货物将在冷藏、加热、电气通风或其他特殊设备的集装箱中运输,或以任何方式受到特别注意。对于由于冷藏、通风或加热机械、绝缘、船舶设备或船舶或集装箱的其他此类设备的潜在缺陷、故障或停止而造成的特殊货舱或集装箱内货物的任何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但承运人应在运输前或运输开始时尽职尽责地保持特殊货舱或集装箱处于有效状态。

24.2对于任何需要冷藏的货物,如果承运人在收到货物之前未就其性质和恒温控制所需的温度设置给予书面通知,则商户承诺不投标运输。如果是由商户或代表商户包装的冷藏集装箱,则商户保证在承运人收到货物之前,货物已妥善存放于集装箱中,并已适当设置恒温控制。

24.3请注意,冷藏集装箱的设计并不是为了冷冻未在其指定的运输温度或低于其指定的运输温度下提交装货的货物。承运人不负责在高于运输所需温度的条件下交付货物的后果。

24.4如果不遵守上述要求,承运人对货物的任何灭失或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

(25)可分割性:本提单的条款应为可分割的,如果本提单的任何部分或条款被视为无效,其持有不影响本提单的任何其他部分或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26)合同变更:本合同取代双方之前就合同标的达成的所有协议。承运人的任何受雇人或代理人均无权放弃或更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除非此类更改是以书面形式进行的,并经承运人特别授权或书面批准。

©经美国国家海关经纪人和货运代理协会批准。2011年9月(2016年4月29日修订)v5.0(2020年2月修订)